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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硕士专业学位优秀教学案例评选办法

(2023年修订)


为进一步规范我国会计硕士(MPAcc)专业学位教育的教学管理工作,鼓励开展案例研究和案例教学,提高教学质量,在全国会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会计教指委)的指导下,联合多家培养单位共同发起,定期组织开展会计硕士专业学位优秀教学案例评选(以下简称优秀教学案例评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以规范有关工作。

一、工作组织

优秀教学案例评选工作在会计教指委指导下,由联合发起单位成立MPAcc优秀教学案例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联合发起单位由常任理事单位和理事单位构成。

二、评选范围

优秀教学案例的评选范围原则上为适用于会计教指委制定发布的最新的《会计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参考性培养总体方案》中规定的会计硕士专业学位专业必修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选修课教学使用的案例。

三、评选原则

科学公正,优中选优。

四、评选周期

优秀教学案例评选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

五、参选案例

鼓励历届MPAcc学生案例大赛初赛第二阶段实地调研的案例参选。鼓励体现新经济、新业态、新技术、新商业模式及企业最新会计、财务和审计业务实践的案例参选。已经获得过会计硕士专业学位优秀教学案例奖的案例,不得参加评选。

六、评选程序

(一)案例推荐

各培养单位对符合评选范围内的教学案例进行筛选后推荐参选案例。所有参选案例应符合会计硕士专业学位教学案例库有关入库案例体例规范方面的基本要求,同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参选案例的Word文档和作者授权书至优秀教学案例评选系统。

各培养单位原则上限每届推荐5篇案例参选,其中每名作者(第一作者)限2篇案例参选。当符合以下任一条件时,推荐案例参选篇数可增加1篇,累计增加数最多为2篇,即每单位最多推荐7篇案例参选。

1.在上一届评选年度中荣获优秀教学案例奖的第一作者所在单位,可再增加1篇参选案例。

2.在上一届评选年度中荣获优秀教学案例组织奖的单位,可再增加1篇参选案例。

本年度MPAcc学生案例大赛进入复决赛案例不受以上参选篇数限制。

(二)形式审查

根据有关入库案例体例规范方面的基本要求,对参选案例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体例规范要求的参选案例,将取消其参选资格,并将有关参选案例退回培养单位。

本年度MPAcc学生案例大赛进入复决赛案例,经形式审查合格,可直接进入会议集中评审环节。

(三)匿名通讯评审

匿名通讯评审阶段将遵循院校回避原则。系统将案例分配至各联合发起单位,由各联合发起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每篇案例将由系统在联合发起单位中随机选取除案例作者所在单位以外的5个单位的专家进行匿名通讯评审。经过现场调研并附有企业授权书的参选案例将获得匿名评审平均得分5%的额外加分。根据匿名通讯评审环节得分(含额外加分)排名确定入围会议集中评审环节的案例名单。原则上,排名前40的参选案例入围会议集中评审环节,当参选案例数量超过200篇时,入围会议集中评审环节的案例数量不低于60篇(不含直接进入会议集中评审环节的本年度MPAcc学生案例大赛进入复决赛案例)。

为保证评选结果的客观公正,参与匿名评审的评审专家应对有关信息予以保密。

(四)会议集中评审

建立优秀教学案例会议集中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由常任理事单位推荐的专家组成。

组织评审专家召开优秀教学案例评审会议,对入围会议集中评审名单的参选案例进行匿名评审,案例得分为评审专家评分的平均值。鼓励同等情况下优先考虑经过现场调研并附有企业授权书或体现新经济、新业态、新技术、新商业模式及企业最新财会业务实践的参选案例。通过会议评审,确定优秀教学案例和优秀教学案例组织奖拟获奖名单。评审专家对未获奖案例进行评议,确定教学案例拟入库名单。

为保证评选结果的客观公正,参与会议集中评审的评审专家应对有关信息予以保密。

(五)组委会审批

组委会对优秀教学案例和优秀教学案例组织奖的拟获奖名单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予以公示。

(六)公示

为提高优秀教学案例评选工作的透明度,确保评选结果的客观公正,特设立公示期,公示期为期7天,公示平台为承办单位的官方网站。

任何培养单位或个人如发现公示案例存在剽窃、作假、失实等问题,均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办单位提出异议,由承办单位组织专家进行复审,并将复审结果报组委会审议。组委会和承办单位对提出异议的培养单位或个人的有关信息将予以保密。

对确认存在问题的参选案例,组委会将取消其获奖资格,并将参选案例退回培养单位。

七、奖励办法

优秀教学案例评选设优秀教学案例奖20名,当参选案例数量超过200篇时,优秀教学案例奖数量不超过30名。设优秀教学案例组织奖2名。获奖名单将在承办单位的官方网站上公布,并向获奖作者、获奖单位颁发荣誉证书。

八、版权问题

所有案例被优秀教学案例评选案例库收录后,提交案例的著作权除作者享有外,将归属组委会,经组委会审议可授权案例所在培养单位使用。

九、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