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2年在职人员攻读会计硕士专业学位
录取工作的通知
各培养单位: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印发的《关于做好2012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录取工作的通知》精神,全国会计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现就2012年在职人员攻读会计硕士专业学位录取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培养单位自行划定复试分数线
各培养单位自行划定复试分数线,自行组织2012年在职人员攻读MPAcc学位的复试和录取工作,有关复试要求、录取办法和工作安排应提前告知考生或在招生单位网站予以公示。鼓励各培养单位与合作行业(企业)单位联合组织复试。
二、各培养单位须进一步加强录取有关工作
(一)加强资格审查工作。各培养单位认真做好考生的资格审查工作,不得录取不符合报考条件或提供虚假信息的考生。考生的报考信息一律不得更改,必要时各培养单位可委托认证部门对考生的学历、学位证书进行认证核查。
(二)加强复试考察工作。各培养单位应根据考生的入学考试成绩(含复试)、工作业绩以及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提供的成绩单、报考信息等材料对考生的思想品德、专业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进行考察,择优录取,确保质量。
三、委员会将对各培养单位的录取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委员会将对各培养单位的复试、录取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对各培养单位的报考、录取和排序情况建立档案;对录取成绩偏低的招生单位和考生,采取有效方式进行全过程质量跟踪和监督。
希望各培养单位能够严格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加强管理,确保录取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全国会计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
2013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