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会计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
工作章程
第一条 全国会计硕士专业学位(MPAcc)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是全国会计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完成委员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二条 秘书处的工作宗旨是:认真落实委员会的各项决定,推动我国会计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促进我国会计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水平的不断提高。
第三条 秘书处设在中国人民大学。秘书处下设办公室作为秘书处工作的具体执行单位,办公场所由中国人民大学提供。
第四条 秘书处办公室负责保管委员会公章,并具体负责委员会各项资产(含无形资产)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秘书处秘书长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和财政部选聘,每届聘期为四年,秘书处办公室设主任一名,负责办公室工作,秘书处办公室主任及相关工作人员由秘书长根据工作需要聘用。
第六条 秘书处负责委员会经费的收缴、支出的统一协调和管理。中国人民大学财务处为秘书处设立专用的部门编号和项目编号,对外使用中国人民大学统一账号,经费由秘书长审批,办公室主任管理。
第七条 秘书处经费来源包括:全国会计硕士专业学位培养单位缴纳的工作经费;委员会培训、咨询和出版等方面的收入;有关机构和友好人士的赞助收入。
第八条 秘书处经费支出范围为:秘书处外聘人员工资及津贴,标准参照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同级别人员执行(办公室主任为中国人民大学正式编制,工资由中国人民大学支付);秘书处工作人员交通及通讯费用;日常办公用品费用;会议及接待费用;秘书处刊物、资料印刷费用及邮寄费用;网站建设及维护费用;其他同专业学位发展相关的费用。
第九条 秘书处每年向委员会报告经费收支情况,由委员会委托中国人民大学审计处或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第十条 秘书处的工作刊物为“全国会计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工作通讯”(内部刊物)。
第十一条 秘书处设立规范的发文体系和完整的公文流转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