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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智库

委员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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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会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导委员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全国会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是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指导下,协助主管部门从事全国会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研究咨询、指导评估、交流协作、考核监督等方面工作的专业组织。
   第二条  指导委员会的宗旨是:指导、协调全国会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活动,推动我国会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促进我国会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水平的不断提高。

   第二章  组 织
   第三条  指导委员会由2035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46名、秘书长1名。根据需要可以设副秘书长13名。
   第四条  指导委员会委员由财政部、会计行业协会及有关学位授予单位推荐的专家和负责人组成。

   指导委员会委员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聘任(均系兼职),受聘时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从聘任之日起,任期五年(可因工作需要做适当调整);可以连续聘任,但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五条  指导委员会下设全国会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中心(以下简称指导中心)和秘书处。

   指导中心下设办公室,设在财政部会计司,主要职责包括促进会计行业主管部门对会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监督、指导与协调,推动会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有关政策制定、教育质量认证、与职业资格考试衔接等工作,同时负责对秘书处的日常工作进行指导。

   秘书处是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下设办公室,负责秘书处的具体工作。秘书长具体领导秘书处工作,并可聘任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等相关工作人员,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六条  指导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专门工作委员会或工作小组。
  第七条  指导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总结、研究和部署有关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经指导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协商,可以决定召开有关工作会议。
   第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指导委员会各类会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或通讯会议(邮件、传真等)等形式,通讯会议与现场会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指导委员会的各类会议,应有不少于全体委员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指导委员会的各类决议,应有不少于出席会议委员二分之一的委员赞成。

   第九条  对本章程条款的修改,应由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审议并通过。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条  指导委员会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家相关产业、行业部门的有关方针、政策和规定,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1.协助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家相关产业、行业部门制定有关会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发展规划;就会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发展状况、教育质量、社会需求等,进行监测、分析、研究,向主管部门、研究生培养单位提供建议和咨询;

     2.协助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家相关产业、行业部门制定会计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的资格标准和许可规程,并根据授权,对新增学位授权点及单位是否具备办学条件进行核查、提出意见;

     3.参与会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招生、考试等有关工作。

   (二)接受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委托,指导、协调会计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的相关教育教学活动,促进合作与交流,监督检查培养质量:

     1.制订和修订指导性培养方案、教学基本要求和学位授予标准;

     2.组织编写教学大纲,开展教材与案例库建设,组织、协调各培养单位的师资培训工作;

     3.制定会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评估标准、评估程序和办法,实施办学质量认证,组织开展评估工作。

   (三)加强会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与相关实务部门的联系与协作;开展会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促进会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水平的不断提高。

   (四)组织开展会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研究工作,指导会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培养模式改革与创新,推动会计专业学位与相关职业资格考试的衔接。
   (五)接受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家相关产业、行业部门的委托,开展其他与会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有关的工作。

  第四章  经 费

   第十一条  指导委员会的经费主要来源于以下方面:

   (一)有关部门的专项拨款;

   (二)全国会计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缴纳的工作经费;

   (三)指导委员会培训、咨询、出版等方面的收入;

   (四)国内外机构和个人的资助、赞助。
   第十二条  指导委员会的经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进行会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调研工作;

   (二)组织开展会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各项评估、认证及评选等活动;

   (三)指导委员会的其他正常活动开支。

   指导委员会应当制订经费使用管理办法,严格按照国家财务管理规定使用经费。

   第十三条 秘书处负责经费的收缴、支出的统一协调和管理,经费使用情况接受秘书处所在单位审计。

   秘书处每年应当向指导委员会报告年度经费收支计划和收支情况,由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指导委员会成员所在单位,应当大力支持指导委员会委员的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保证其参加指导委员会的工作和活动。
   第十五条  指导委员会秘书处所在单位,应当对指导委员会及其秘书处的工作给予大力支持,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适当的工作经费,保证秘书处正常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本章程经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并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